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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造假 能罚10万

    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28日,吉林省气象局局长赵国强作了关于《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说明。说明中指出,气象灾害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占自然灾害的70%以上。吉林省作为东北地区的农业大省,自然条件比较复杂,也是我国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的省份之一。干旱、暴雨(雪)、冰雹、霜冻、雷电、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给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蓝军在关于《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到,委员会认为,我省是农业大省,气象灾害在我省造成的经济损失远高于全国平均值。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结合实际增设部分条款。为了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增设了相关条款。如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和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能够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手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预警信息等。为了加强幼儿园、中小学和农村等重点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增设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调整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课程,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细化。结合我省的实际,使条例草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低温春涝”“连阴雨”“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种类,使条例草案所列的灾害种类更加全面、准确。修改后,条例草案(修改稿)共6章50条。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各自的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等级范围,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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